近几年来,随着信息科技的日新月异,影视作品也得到空前的发展。影视作品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,那么,影视作品能不能替代文学作品呢?答案是:互相补充,交互共生。
首先,我们要认知,文学作品是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。用思维的方式创作的形象,表达生动的情感。
其次,从文学作品的特点上讲,它是形象化的思维活动,在联想和虚构中,反映和记录人们的情感活动和生活场景。
再次,文学作品具有语言的艺术性特征,往往有一定范围属性,比如世界范围的语言差异。
影视作品也是文学作品的一般表达方法与工具。其特点:
一是凝聚了众多劳动者的集体创造性劳动的复合作品。
二是影视作品创作过程和创作手段较为复杂,要有电影剧本、导演、演员、摄影、作词作曲、服装、道具、美工、灯光、布景等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才能完成。
三是集合了摄影艺术以及声音结合,融合了视觉与听觉艺术。
为了更加具体详细说明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的差异,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:
一、从内容来说,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,都是客观事物的反映,影视作品采取了对世界科学的掌握方式,记录和反映事件的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原因、经过、结果,以及事物的外形、大小、性质、特征、用途等,涉及的数字科技的水平,表现手法具有客观的实在性;
文学作品更加侧重于对世界艺术的掌握方式,它依据生活而又经过虚构,从不拘泥于真人真事,人物的表达不专用一、合而为一,事件不全用事实而是采取一端、加以生发,环境不只是依托一地一处,而是根据需要加以组合、创造,一切都具有主观情理性。 所以,在艺术的创作上,各自有各自的创作手法。
二、从形式来说,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运用的介质都是不一样的。文学作品侧重文字语言和一些简明的插画,阐述形象。影视作品就不一样,而是用综合的视觉艺术,由文字、图片、视频,借助一些器材和设备,甚至以后的AR/VR都是信息传递的基本形式,我们目前处在视频的这个交互阶段。这种介质的差异,反映了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不同用途。
三、从创作者来说,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都是思维的成果,影视作品是融合性表达的生态,而形象思维创作过程决定了文学作品主要是形象思维过程,通过想象和虚构,以生动感人的形象描绘说话。视频比文字更能可以让我们直接感受到表达者的表述风格、语气侧重点,很明确地知道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在表达,影视作品更加直观,创作者更加容易接受,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,用视频的方式创作,短视频简洁便捷将会冲击文学作品生存的土壤。
四、从受众来说,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都有认知价值,影视作品不能代替文学作品。以场景的展现事实与理智,而文学作品以侧重于艺术真实和审美创造的表达。但是影视作品的表达方式会吸引受众,改变传统文学作品。
五、从功能来说,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都有社会价值,但影视作品主要依赖是传递信息的工具化特征,文学作品则重于社会教化,重于体现思想和审美。
六,从成本上来说,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有很大差异,文学作品创作成本比较低廉,文学作品的优势在于可复制,可以保存喜欢的内容和知识,检索成本也低,视频相对来说检索不方便;但文学作品的劣势也在于可复制,好内容会被别人重复发布,复制起来很轻易。而视频作品创作成本要远远高于文学作品,视频作品的成本也会根据创作的不同,有不同的题材决定不同的成本,以及非专业和专业的区分,需要的是风格的特殊性和内容的不可替代性。
总之,不论是视频作品还是文学作品,都只是信息的一种形式。影视作品不能代替文学作品,只能是互相补充,交互共生。为我们共创造文化的价值,其都是为传递有价值的内容而服务,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各有优劣而已。